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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60 頁-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一、不滿二個月者: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二、二個月以上者:軍人保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業務章則計畫之研擬及審核。三、業務實施之督導及考核。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資格之審定。五、保險費預算之擬編。六、保險給付及退費稽核。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及稽核。八、死亡及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之事故審定。九、糾紛案件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九、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十、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本條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額,分別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四捨五入計算。被保險人在當月二日以後加保或退保未滿一月者,保險費按全月計算。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月隨同被保險人自付部分,撥付承保機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非由財務單位發放者,由要保機關按月扣繳,或由要保機關通知被保險人自行按月逕向承保機構繳納。被保險人階級晉陞補發其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由後備指揮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被保險人致身心障礙,非經國軍醫院治療者,其身心障礙等級須經由國軍醫院檢定並由後備指揮部鑑定,始為有效。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下列機關(單位)申請:一、所屬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間者。二、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辦理階級、等級核定及存記單位:軍事情報或游擊部隊人員。三、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曾參…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其前後致身心障礙部位相同、不同或前創引起之併發症,使身心障礙等級加重者,發給前後身心障礙等級給付所差之基數。其不同原因,不同時期者,另行辦理身心障礙給付。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死亡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發給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所差之金額。但身心障礙等級加重經領取給付差額後死亡,如其加重前核定身心障礙等級已超過六個月者,免扣其…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而經免除職務、撤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者,要保機關應作下列處理:一、對未沒收財產或在保期間未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應退還其已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二、對判決沒收財產或曾領取身心障…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被保險人因失蹤、被難歸來,或因案免職、撤職而停役者,奉准回役復職時,其生效日期與停役生效日期銜接者,應申請恢復原保險,已領保險給付或退費者應同時繳回,並補繳停役期間之自付保險費。其回役復職生效日期與停役生效日期不銜接者,…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返回部隊或回鄉,其受益人未領死亡給付奉准回役復職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未回役復職者,依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之生效日期,辦理退伍給付。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 行政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3條 …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與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以已繳交就學費用之學生為被保險人。
- 行政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4條 …其他無法繼續辦學之情事,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遭受損失者,保險人應依保險給付基準表(如附件)負賠償責任。
- 行政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5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繼續辦學者,得於保險契約中明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天然災害。二、戰爭。三、法定傳染病。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 行政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8條 …總額、私立學校財務狀況、社會實際情況及其他因素,由私立學校與保險人自行洽訂,且不得違反保險商品審查相關法令。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6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衡量保險人規模、清償能力、保戶服務系統、成本結構及商品特性等因素,公開評選得分較高之二家以上保險人承保年金保險業務,作為定期給付發放方式。儲金管理會審查保險人資格,應徵詢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