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5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第15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交付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前項申請恢復效力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