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7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