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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0條 航空站及飛行場,非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他用。借用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交通部應與國防部協議。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2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
  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3條 …範圍公告時已存在者,其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燈、標誌,由航空站或飛行場經營人給與補償。未依第一項規定拆遷者,由航空站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強制拆除之。
  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4條 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對已侵入之牲畜、飛鴿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其有侵入之虞者,並得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6條 公營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所需之土地,政府得依法徵收之。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7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
  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3條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
  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6條 …、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於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或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受該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
  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1條 …一個月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廢止其檢定證:一、無故在航空站或飛行場以外地區降落或起飛。二、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航空器於起飛前、降落後拒絕接受檢查。三、因技術上錯誤導致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四、逾期使用體格檢查及格證或…
  1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
  1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6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助航設備設置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拆遷或裝置之,逾期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之: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立、出租、轉讓或廢止飛行場者。二、違反…
  1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兼供他用者。二、未經許可,將飛行場廢止、讓與或出租者。三、飛行場收取費用不依規定者。四、未依規定管理其助航設備者。
  1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8-1條 …、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14.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民營飛行場,指中華民國國民或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法人所設立經營之飛行場。
  15.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設立民營飛行場,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民營飛行場名稱及其設立地點。三、興建計畫書:應包括…
  16.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民營飛行場應在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並於興建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許可並經民航局公告後,始得使用:一、營運管理手冊(如附件三)。二、代表人及經理人名冊。三、…
  17.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5條 民營飛行場申請設立許可時,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許可後,應繳納設立許可費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18.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6條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或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或營運管理手冊有變更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19.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7條 民營飛行場供裝卸客貨之航空器起降時,應設置必要之客貨裝卸設備。
  20.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8條 民營飛行場不得設立於建築物頂層、航空站或其他飛行場十五公里內之地區。但下列地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交通部核准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民營飛行場者,不在此限:一、供醫療救護用之大型綜合醫院。二、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21.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9條 民營飛行場供他人航空器使用而收取費用者,其費率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之。
  22.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0條 使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型式,應經民航局就航空器性能、場面設施及附近地形等核定之。
  23.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1條 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飛航安全檢查及設計規範,應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及直昇機機場規劃設計規範等之規定。
  24.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2條 民營飛行場之飛航管制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之飛航應考量安全有序,並以逆風起降為原則。二、航空器起降時,跑道或起降區應保持淨空。三、航空器起飛時即進入管制空域者,應於起飛前獲得相關航管單位之准許。四、於航空器安全落…
  25.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3條 民營飛行場之氣象測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風向指示器,以供航空器起降時參考。二、得視需要提供航空器該民營飛行場之風向、風速、水平能見度、雲幕高及天氣現象等氣象資訊。前項第二款氣象資訊之提供,應由民航局訓練合格之人員為…
  26.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4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查核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住所地)及貨物艙單,航空站或警察機關得隨時查核之。前項旅客名單、貨物艙單應配合放行作業傳送責任區航空站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27.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5條 民營飛行場航空器飛航動態及客貨載運等統計報表,應按月報請責任區航空站核轉民航局備查。
  28.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6條 民營飛行場應由經營人或管理人派員專責管理,有關飛航及場面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應負責隨時保養維護,保持良好狀態,如有重大維修或變更者,應即報請責任區航空站依規定處理後核轉民航局備查。前項經營人或管理人名冊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29.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航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民營飛行場,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民航局得責令暫時關閉,如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時,民航局應公告停止使用。前項情形,如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相關機…
  30.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8條 民營飛行場自行停止營運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民航局。自行停止營運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民營飛行場結束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