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16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16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助航設備設置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拆遷或裝置之,逾期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之: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立、出租、轉讓或廢止飛行場者。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設置、變更、廢止國境內助航設備或未依規定管理其各項設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