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18-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18-1條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