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或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或營運管理手冊有變更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