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民營飛行場之氣象測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風向指示器,以供航空器起降時參考。二、得視需要提供航空器該民營飛行場之風向、風速、水平能見度、雲幕高及天氣現象等氣象資訊。前項第二款氣象資訊之提供,應由民航局訓練合格之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