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民航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民營飛行場,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民航局得責令暫時關閉,如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時,民航局應公告停止使用。前項情形,如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