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查核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住所地)及貨物艙單,航空站或警察機關得隨時查核之。前項旅客名單、貨物艙單應配合放行作業傳送責任區航空站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