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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民營飛行場自行停止營運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民航局。
自行停止營運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民營飛行場結束營業或解散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民航局,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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