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7條 民航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民營飛行場,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民航局得責令暫時關閉,如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時,民航局應公告停止使用。前項情形,如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相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