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8條 民營飛行場自行停止營運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民航局。自行停止營運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民營飛行場結束營業或解散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民航局,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