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8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6 頁
  1.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規劃及國際交流合作。二、通訊傳播資源管理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三、網域名稱與位址之監督輔導、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國際交流合作。四、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
  2.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三、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四、通訊傳播業務訴…
  3.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7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二、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執行及監督管理。三、無線電波監測系統建置、維運、監測作業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四、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
  4.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5.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6.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3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7.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8.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5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9.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6條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10.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8條 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11.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9條 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12.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0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13.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1條 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前項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14.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2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
  15.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3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前項績效報告…
  16.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4條 …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要求通訊傳播事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17.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5條 為提升通訊傳播之發展,政府應積極促進、參與國際合作,必要時,得依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18.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6條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19. 行政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0.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構得駁回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不予退還。驗證機構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規定之處理期間完成審驗,並於完成審驗日起三日內,將審驗合格案件電子檔,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書表格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之電腦…
  21.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別,自動連接該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四、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許並發給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或經本會許可並發給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者。五、用戶:指與選接服務提供者訂定契約,使用該選接服務…
  22. 行政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電臺之設置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本會核准:一、申請書。二、電臺登記表。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2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5. 行政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1條 …項各款情形發生後二小時內,將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登錄主管機關之通訊傳播重大災害災損通報系統;並於故障排除前,每三小時更新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經營者無法依前項規定通報時,得以傳真、電話、電…
  28.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4條 …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前項之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用戶端子板、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戶配…
  29.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係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託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等業務之機構。
  30.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視需要指定無線電頻率供各公路主管機關受理設置電臺申請。前項申請之時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