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3條 法規:通訊傳播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第13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