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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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經營本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本業務…
- 第5條經營者之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經營者依股東會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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