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
- 第4條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
- 第4-1條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國…
- 第4-2條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以其所申請經營之單一直轄市、縣(市)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供計算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 第5條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
- 第6條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公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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