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6條 法規:通訊傳播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第6條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