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4條 電臺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電臺之設置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本會核准:一、申請書。二、電臺登記表。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申請新設電臺或換發電臺執照時,應接受審驗,不合格者不發給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