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6條 法規:通訊傳播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第16條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