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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
  2.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需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者,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
  4.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填送輸出入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5.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填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區內事業輸入貨品依出口國…
  6.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採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規定辦理。
  7.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
  8.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9.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出入證分下列三種:一、員工出入證:限園管局、分局、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園區人員使用。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園區人員使用。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園管局或分局註銷。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理註銷或發、換證者,其辦理完畢後,須將名冊送交園管局及分局備查。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駐哨人員並得隨機抽樣檢查後放行。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區內事業應自行約束其員工不得擅自攜帶保稅貨品出區,並在員工出廠前自行予以必要之檢查。
  13.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7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入。
  14.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9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證輸入: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二、各國駐華使…
  15.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二、經營之事…
  16.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始可辦理登記。但經營汽車貨運業、報關業、保險業、廢棄物清除及資源回收服務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郵政儲金匯兌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同時申請核准及登記。前…
  17.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一、公司、商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聯絡處之營業、開業或核備證明文件影本。二、屬許可業務者,其…
  18.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之核准及登記申請案件後,除通知補正者外,扣除假日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19.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或聯絡處所名稱。二、區內負責人。三、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四、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六、…
  20.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區內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登記。
  21.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設置及經營應符合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範。
  22.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申請設置營業地點,園管局或分局得依行業指定之。
  23.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
  24. 行政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園區。
  25.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26.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7條 推廣貿易計畫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貿易署為有效推廣貿易、妥善運用資源或政策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經費情況、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之。接受…
  27.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4條 …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廠商辦理各項手續。
  28.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對於依第三地區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有下列各…
  29.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30.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其分公司在臺營業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