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9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區內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