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辦理:一、公司、商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聯絡處之營業、開業或核備證明文件影本。二、屬許可業務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營業執照影本。三、負責人及區內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在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記載有租用面積之租用土地或建築物平面圖。五、管理處或分處核准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