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二、經營之事業種類符合准許設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經營之事業種類除加油站業、汽車貨運業外,得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第一款有關區外公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