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管理處或分處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或聯絡處所名稱。二、區內負責人。三、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四、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加工出口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加工出口區貨品之運送車輛。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