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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加工出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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