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四章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行政 第21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