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五章 貿易管理 第27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