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六章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第30條 人員出入證分下列三種:一、員工出入證:限園管局、分局、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園區人員使用。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園區人員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