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出區時,應隨車攜帶收發貨公司簽發之出區證明文件,駐哨人員並得隨機抽樣檢查後放行。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