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13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園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