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六章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第33條 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年底前,依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理註銷或發、換證者,其辦理完畢後,須將名冊送交園管局及分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