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六章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第28條 凡出入園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