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五章 貿易管理 第23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