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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46 頁-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以上人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前項院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7條 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聘兼之。
- 監察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 監察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亦得為本會委員…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本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調用之。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六人至十二人…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6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7條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9條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監察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2條 …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下列人員應列席本院會議: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處處長。四、各室主任。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七…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條 …、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七、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八、院長交議事項。九、委員提案事項。十、其他重要事項。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4條 本院會議每月舉行,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6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8條 本院會議法定出席人席次,除院長、副院長外,每屆第一次會議時抽籤編定,以後每年抽籤一次。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5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不在此限。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0條 …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9條 …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0條 …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1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4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5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7條 …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6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1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