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 第9條 法規:監察院組織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9條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