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