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第45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 第46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 第47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 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
- 第51條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 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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