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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49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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