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7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以上人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前項院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