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58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五章 行政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