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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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