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49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四章 總統 第49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