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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第6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
- 第65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第68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 第69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第74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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