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30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30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四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