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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28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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