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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26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
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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