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