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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27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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