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