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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5條 法官會議之提案,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院長或法官提出之。法官提案,應有其他法官一人以上之連署。
  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4.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7條 議案之提出,應於法官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逾期提出者,得不列入議程。
  5.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8條 法官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6.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官提出臨時動議,應有其他法官一人以上之附議。
  7.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論事項或其他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於院內網站公告。前項議程至遲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應併同會議相關文件分送各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或有急迫情形時,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
  8.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官會議依議程所定次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9.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10.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院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1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1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法官會議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由主席依受託法官簽到先後或以抽籤定之。
  1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三、意見重複之發言。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
  14.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5.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官會議之議決方法,由主席就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擇一行之。
  16.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2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法官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議決。
  17.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4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條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18.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5條 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
  19.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事務分配小組得預擬第四條但書之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20.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8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
  2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9條 …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官會議所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之決議,院長應執行之;其他建議事項之決議,由院長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2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1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之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24.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2條 法官會議、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院內相關人員列席。
  25.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該院書記廳(處)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2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5條 …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2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8條 …覆議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資深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28.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或簡任職人員擔任,負責相關幕僚工作。委員會並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2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0.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