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6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